马兰、张和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106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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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1060号之二案件名称
马兰、张和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马兰;张和平;王拖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10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兰,女,汉族,陕西省德县人。被执行人:张和平,男,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拖林,女,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马兰与张和平、王拖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和平、王拖林名下位于榆林市榆阳区长城路中段-2-149房屋一套。现因执行需要,需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张和平、王拖林名下位于榆林市榆阳区长城路中段-2-149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张和平、王拖林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张和平、王拖林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张和平、王拖林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张和平、王拖林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剑勇审判员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田新晨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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