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伟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杜爱华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4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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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03民初4622号案件名称
西宁伟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杜爱华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西宁伟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杜爱华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4622号原告:西宁伟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MA758GWG6P,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香格里拉路8-46号。 法定代表人:李銖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震球、李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杜爱华,女,1960年2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西宁市城中区。 原告西宁伟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爱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原告西宁伟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伟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伟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西宁伟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焕焕书记员 冯文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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