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臻、陈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04民初4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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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4634号案件名称
王福臻、陈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福臻;陈秀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04民初4634号原告:王福臻,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鲅鱼圈区。被告:陈秀,女,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鲅鱼圈区。原告王福臻与被告陈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并从起诉时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直至给付完毕止;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的抵押房产:鲅鱼圈区学府花园1号楼6单元601室(面积88.666平方米)的房屋,有优先受偿权;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有效地址、联系方式,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经向原告释明,原告同意驳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福臻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田拓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冲书 记 员 孙旭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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