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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巍与周玉璞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1民特1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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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民特1512号
  • 案件名称

    关巍与周玉璞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关巍;周玉璞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1民特1512号申请人关巍,女,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东城区。被申请人周玉璞,女,194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北住本市东城区。指定代理人关艳(被申请人之女),1972年10月17日出生,住本市朝阳区。申请人关巍申请宣告周玉璞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关巍述称,被申请人周玉璞2019年3月被诊断为脑梗死及痴呆,目前意识不清、不能正常语言表达、不认识近亲属、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现关巍依法申请宣告周玉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法院指定关巍为周玉璞的监护人。审理中,本院委托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对周玉璞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鉴定所出具中衡[2021]精(衡)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周玉璞患器质性智能损害,受所患疾病的影响,辨认能力丧失,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另查,被申请人周玉璞之父母均已去世,其与配偶关某(已去世)共生育子女二人:关巍、关艳。关巍表示本人身体健康、有稳定收入及固定住所、能够胜任监护人职责。经征询关艳的意见,同意关巍担任周玉璞的监护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认定周玉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关巍为周玉璞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敖文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刘 勃书 记 员 宋治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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