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迈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科唯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苏0706民初49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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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苏0706民初4992号案件名称
连云港迈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科唯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连云港迈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科唯峰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06民初4992号原告(反诉被告):连云港迈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东海经济开发区黄河路68号。法定代表人:王冬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敬安,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科唯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纬二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新明,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连云港迈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科唯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连云港迈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江苏科唯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迈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江苏科唯峰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连云港迈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江苏科唯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长 李秀芬人民陪审员 韦 艳人民陪审员 王月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窦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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