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芦淞区天福建材装饰行、张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1779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177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芦淞区天福建材装饰行、张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芦淞区天福建材装饰行;张辉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17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芦淞区天福建材装饰行,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经营者:刘柏春。被执行人张辉,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武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芦淞区天福建材装饰行与被执行人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芦淞区天福建材装饰行表示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因此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03执17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寿审判员 周 君审判员 张陆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执行员 曾 盛书记员 阳孟麟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