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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妹苏、陈运友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2021)湘0523民特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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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3民特44号
  • 案件名称

    唐妹苏、陈运友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唐妹苏;陈运友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523民特44号申请人:唐妹苏,女,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被申请人:陈运友,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乡××村××组××号,系申请人唐妹苏之夫。指定诉讼代理人:陈飞,男,200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乡××村××组××号,系被申请人陈运友之子。申请人唐妹苏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陈运友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唐妹苏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2019年8月27日上午9点左右,被申请人在深圳市龙华区××街道××小区××号××楼楼梯××楼××室受伤,至今在医院昏迷不醒。2021年6月15日申请人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陈运友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以及后续颅骨修补费用进行鉴定,2021年6月29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陈运友的伤残等级为壹级,目前为止为完全护理依赖。被申请人目前仍处睁眼昏迷、植物生存状态,四肢肌力0级。为维护被申请人的利益,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陈运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为其指定监护人。被申请人陈运友不能正常陈述。指定诉讼代理人陈飞对申请人陈述的事实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陈运友,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523197102××××,住邵阳县××乡××村××组××号,系申请人唐妹苏之夫。2019年8月27日,陈运友在工作时从高处坠下受伤,伤后在深圳市龙华区中心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侧大脑半球大面积脑梗塞,左侧大脑中动脉闭塞,左侧颈内动脉C2-3段夹层动脉瘤,左侧眼眶外上侧壁-额骨骨折,额部、右手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脑积水等。2021年6月29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作出粤南[2021]临鉴字第12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陈运友目前处于睁眼昏迷、植物生存状态,四肢肌力0级,为完全护理依赖。申请人唐妹苏遂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认定陈运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运友在工作时从高处坠下受伤,导致目前处于睁眼昏迷、植物生存状态,四肢肌力0级,经鉴定为完全护理依赖,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对自己有关事务的权利义务缺乏辨认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目前应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唐妹苏要求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由申请人监护更有利于被申请人的生活和健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陈运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唐妹苏为陈运友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邓飞元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周惠惠书 记 员 杨环宇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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