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嘉华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李美融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302民督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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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2民督114号案件名称
湖南嘉华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李美融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湖南嘉华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李美融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02民督114号申请人:湖南嘉华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九华经开区开源路**。法定代表人:黄振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柱,湖南金州(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美融(曾用名李美华),女,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申请人湖南嘉华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美融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申请人湖南嘉华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南嘉华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支付令申请处理。审 判 员 赵映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肖 婷书 记 员 周奕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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