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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东丰达轴承有限公司、台州川驰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24执29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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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624执297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新昌县东丰达轴承有限公司、台州川驰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新昌县东丰达轴承有限公司;台州川驰轴承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新 昌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0624执29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昌县东丰达轴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5905587678),住所地新昌县羽林街道金裕村狗槽塘21号5幢。法定代表人:周文东,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其江,浙江浙杭(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晶,浙江浙杭(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台州川驰轴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MA28G1H305),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后黄村。法定代表人:戴浩杰,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新昌县东丰达轴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川驰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624民初11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昌县东丰达轴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台州川驰轴承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新昌县东丰达轴承有限公司执行款9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13.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台州川驰轴承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台州川驰轴承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台州川驰轴承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后黄村的不动产于2021年9月10日被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首次查封、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轮候查封,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向首封法院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台州川驰轴承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和有价证券。截至2021年9月22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台州川驰轴承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台州川驰轴承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台州川驰轴承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新昌县东丰达轴承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台州川驰轴承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624执29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单 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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