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仲轩、孙跃忠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2民初3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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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22民初3598号案件名称
肖仲轩、孙跃忠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清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肖仲轩;孙跃忠;冯业卫;刘朝省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2民初3598号原告:肖仲轩,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扈世康,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跃忠,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冯业卫,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刘朝省,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肖仲轩与被告孙跃忠、冯业卫、刘朝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仲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肖仲轩负担。审判员 贾荣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聪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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