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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仲轩、孙跃忠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2民初3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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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922民初3598号
  • 案件名称

    肖仲轩、孙跃忠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清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肖仲轩;孙跃忠;冯业卫;刘朝省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2民初3598号原告:肖仲轩,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扈世康,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跃忠,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冯业卫,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刘朝省,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肖仲轩与被告孙跃忠、冯业卫、刘朝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仲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肖仲轩负担。审判员  贾荣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聪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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