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洋、聂冰石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民终744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7442号案件名称
刘海洋、聂冰石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海洋;聂冰石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终74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洋,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冰石,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诚诚,江苏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海洋因与被上诉人聂冰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21)苏0303民初3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海洋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海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海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上诉人刘海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国渠审判员 汤孙宁审判员 汪佩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雯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肖仲轩、孙跃忠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2民初3598号 下一篇 南通宝利高建材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天海纱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6民终25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