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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洋、聂冰石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民终7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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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7442号
  • 案件名称

    刘海洋、聂冰石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刘海洋;聂冰石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终74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洋,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冰石,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诚诚,江苏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海洋因与被上诉人聂冰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21)苏0303民初3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海洋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海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海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上诉人刘海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国渠审判员  汤孙宁审判员  汪佩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雯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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