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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廷、陈永恒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2021)赣0830民特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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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830民特233号
  • 案件名称

    尹廷、陈永恒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尹廷;陈永恒
  • 案件缘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30民特233号申请人:尹廷,男,1977年10月16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申请人:陈永恒,男,1970年3月6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尹廷与申请人陈永恒关于司法确认协议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尹廷与申请人陈永恒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9日经永新县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陈永恒尚欠申请人尹廷劳务工资共计11,500元,经双方协商,申请人陈永恒于2021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本次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不得再起争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尹廷与申请人陈永恒于2021年9月9日经永新县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员 盛婷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能著书 记 员 邓英杰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30民特233号申请人:尹廷,男,1977年10月16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申请人:陈永恒,男,1970年3月6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尹廷与申请人陈永恒关于司法确认协议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尹廷与申请人陈永恒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9日经永新县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陈永恒尚欠申请人尹廷劳务工资共计11,500元,经双方协商,申请人陈永恒于2021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本次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不得再起争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尹廷与申请人陈永恒于2021年9月9日经永新县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员 盛婷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能著书 记 员 邓英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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