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红英与林桂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6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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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6004号案件名称
冯红英与林桂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冯红英;林桂芳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6004号原告:冯红英,女,195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如沁,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桂芳,女,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红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沙黎淳书记员 施彩芳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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