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维山、解志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710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710号之一案件名称
宋维山、解志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宋维山;解志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7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维山。被执行人:解志军。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2021)鲁1329执27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解志军银行的存款5925元。现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解志军银行的存款***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晓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天星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冯红英与林桂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6004号 下一篇 张某某与陈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沪0115民初351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