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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媛媛、闻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381民初3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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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3161号
  • 案件名称

    宋媛媛、闻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宋媛媛;闻俭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381民初3161号原告:宋媛媛,女,汉族,1982年9月14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海城市。被告:闻俭,男,汉族,1965年6月23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海城市。原告宋媛媛诉被告闻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媛媛、被告闻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媛媛诉称:被告于2018年7月1日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于2018年9月1日还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借款,经过双方协商又于2019年1月31日定制还款计划,双方约定被告于每月19日向原告偿还2000元,直至欠款全部还清,被告依旧没有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2分计算)。被告闻俭辩称:借款事实我承认,但我不欠原告那么多钱,我也承认通过协商每个月偿还2000元的事实,借款的时候我除了2万元的欠条,我只拿走了17500元的本金,原告给我钱是按照利息5分钱计算,后来通过多方商定,也去了感王派出所,也找了中间人,说我一个月还2000元,换到第四个月的时候我转了1500元,总共还了7500元,还款方式是手机转账、微信转账、见面好像也给过钱。我现在不同意原告向我索要2万元本金及利息,并且原告说借我的资金用于做买卖,我本人一生中没有做过什么买卖,法庭可以调查,她借我的钱用于耍钱,输了,而且输给她对象了,请法院明察。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写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借款日期为2018年7月1日,还款日期为2018年9月1日,到期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2019年1月3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还欠款计划一份,写明尚欠原告20000元,每月19日还款2000元,直至全部欠款还清为止。另查明,2018年7月1日,原告向被告交付的借款数额为18000元,后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00元。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借条一份、还款计划一份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全面、诚信地在约定的还款期限或法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本案系在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案件,故仍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日向被告出借的借款本金数额为18000元,后被告还款35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4500元。关于原告主张按照月息2分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的规定,对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闻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宋媛媛借款本金14500元;二、驳回原告宋媛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3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300元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过期不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陈付利人民陪审员  刘美滨人民陪审员  周庆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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