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享锋、米印朋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2民初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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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2民初861号案件名称
殷享锋、米印朋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殷享锋;米印朋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2民初861号原告:殷享锋,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米印朋,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城县。殷享锋与米印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殷享锋于2021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殷享锋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殷享锋负担。审判员 钱利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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