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遐明、何世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825执恢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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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825执恢56号案件名称
吕遐明、何世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旌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吕遐明;何世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825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吕遐明,男,1970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旌德县。被执行人:何世红,男,1969年2月1日生,汉族,住旌德县。申请执行人吕遐明与被执行人何世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何世红未履行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2008)旌民一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吕遐明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世红支付民间借贷本息共128252元。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情况作出如下调查和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何世红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但被执行人何世红未履行。2、本院于2021年7月7日、8月9日、8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何世红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何世红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和对外投资信息。3、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何世红各个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发现被执行人何世红名下银行卡里有余额28975元,已将上述款项划拨到申请人吕遐明个人账户中。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存款信息。4、本院对被执行人何世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何世红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通过电话谈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该案的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出现执行不能的情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钰田审判员 汪 镭审判员 胡凡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小芸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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