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与上海创智天地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1194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初11949号案件名称
张红与上海创智天地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红;上海创智天地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1949号原告:张红,女,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学,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创智天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张斌。原告张红与被告上海创智天地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张红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龚立琼书记员 季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温正禄、温天康等相邻通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4民终1199号 下一篇 申某某、冯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陕0728执347号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