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某某、冯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陕0728执347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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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陕0728执347号之三案件名称
申某某、冯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申某某;冯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陕0728执34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申某某,女。被执行人冯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冯某在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镇巴县管理部开设有公积金账户。为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冯某在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镇巴县管理部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000000000000********上的公积金7800元至本院执行专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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