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祥华、胡忠生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4执恢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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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执恢194号案件名称
蒋祥华、胡忠生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蒋祥华;胡忠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4执恢194号申请执行人:蒋祥华,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被执行人:胡忠生,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临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祥华与被执行人胡忠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蒋祥华与被执行人胡忠生于2021年9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724执恢1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卢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清高书 记 员 何静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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