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昕、师近杰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802执保1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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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保1816号案件名称
张昕、师近杰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昕;师近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02执保1816号师近杰、张昕:申请人师近杰与被申请人张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02民初745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0000元的财产。本院依法受理。在保全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了财产查询,并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依法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张昕名下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环XX段XX园XX幢XX室(不动产权证号:XXXXXXXXXX)。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他项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为三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2条、64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802执保1816号案件保全完毕,于2021年9月26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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