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营口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04民初3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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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3969号案件名称
东南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营口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东南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营口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04民初3969号原告:东南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院3号楼2048-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1JWXH8L。法定代表人:林廷柳。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会明,该公司员工。被告:营口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长江路中段红叶皇冠大酒店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45675642375。法定代表人:王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巧芸、姚庆超,该公司员工。原告东南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南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835元,减半收取计7417.5元,由原告东南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田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冲书 记 员 孙旭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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