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普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2执1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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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22执1557号案件名称
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普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普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0522执1557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111320621N。法定代表人:赵天勤,任董事长。住所地:阳城县新阳东街58号。被执行人:李普华,男,生于1982年5月13日,汉族,身份证住址为阳城县,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普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根据申请执行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据阳城县人民法院(2021)晋0522民特138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9月2日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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