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密林与大庆鹏程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3民监1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83民监10号案件名称
范密林与大庆鹏程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范密林;大庆鹏程装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3民监10号原审原告:范密林,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波,吉林华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大庆鹏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贵军。 原审原告范密林与原审被告大庆鹏程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吉0183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孙扬审判员冯跃敏审判员薛冬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孙嘉斌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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