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巩云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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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372号案件名称
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巩云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巩云飞;盘锦金社裕农农产品连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372号申请执行人: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育红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史春光,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巩云飞,男,199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被执行人:盘锦金社裕农农产品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镇繁荣街093055:1-20、2-20、1-21、2-21、1-22、2-22、1-23、2-23。申请执行人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巩云飞、盘锦金社裕农农产品连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1102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巩云飞、盘锦金社裕农农产品连锁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巩云飞、盘锦金社裕农农产品连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99,999.96元及利息,诉讼费36,744.00元、执行费39,867.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权红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辽1102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兆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丽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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