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家民、刘成河人格权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3执保107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13执保1078号案件名称
杨家民、刘成河人格权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杨家民;刘成河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13执保1078号申请保全人:杨家民,住长春市九台区。被保全人:刘成河,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家民与被告刘成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1)吉0113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钱 程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奕彭、沈阳旭日天合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4执3665号 下一篇 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巩云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3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