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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英全、谷建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1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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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1187号
  • 案件名称

    林英全、谷建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林英全;谷建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1187号申请执行人:林英全,男,生于1974年9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谷建会,男,生于1967年2月18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林英全与被执行人谷建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703民初9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告谷建会欠原告林英全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9074元,共计21074元;履行方式:2021年4月26日之前偿还1万元,2021年5月30日之前偿还11074元;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7元,由被告谷建会负担。因被执行人谷建会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林英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1231元,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1、向被执行人谷建会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如实报告财产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谷建会逾期未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谷建会的财产提起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谷建会各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其互联网银行信息、证券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均显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谷建会名下有一辆2013年登记的国产长安牌面包车,该车辆现即将报废处理,无变卖价值,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其明确表示针对该财产不需扣押、变卖。3、经调查,被执行人谷建会户籍地为四川省南江县光雾山镇街道月琴路6号,家中常年无人居住,其在住所地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公积金管理部门及工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谷建会登记信息。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谷建会采取限制消费及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等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予以公开。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林英全告知了被执行人谷建会的财产调查结果,并向其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林英全明确表示现阶段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谷建会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调查结果及本院采取的强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如实告知申请执行人林英全,经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林英全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实地调查出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客观真实,本案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1231元均未执行到位。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21)陕0703民初934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辉审 判 员 龙海东审 判 员 林鼎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樊 庆书 记 员 李雨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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