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3241号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法定代表人:尼古拉斯·约翰·默里·高恩,董事。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法定代表人:尼古拉斯·约翰·默里·高恩,财务主管。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若,浙江留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丽轻,女,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颖,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丽轻、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沈晓峰法官助理 宋雨露书 记 员 宋雨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