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凡与盛纪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785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7857号
  • 案件名称

    王凡与盛纪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凡;盛纪峰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7857号原告:王凡,男,1983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熠,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纪峰,男,1976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原告王凡与被告盛纪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王凡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凡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 判 员  张 奚法官助理  张 浩书 记 员  何吉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