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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澍瑶、嘉觅(天津)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5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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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5811号
  • 案件名称

    徐澍瑶、嘉觅(天津)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徐澍瑶;嘉觅(天津)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5811号申请执行人:徐澍瑶,女,汉族,1997年3月4日出生,住址天津市河**。被执行人:嘉觅(天津)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江西路与合肥道交口西南侧富润中心1-4102法定代表人:翟雅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澍瑶与被执行人嘉觅(天津)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津西劳人仲裁字【2021】第369号仲裁裁决书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徐澍瑶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3执58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储智君审判员  王小庆审判员  李 治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沈 建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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