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澍瑶、嘉觅(天津)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5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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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5811号案件名称
徐澍瑶、嘉觅(天津)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徐澍瑶;嘉觅(天津)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5811号申请执行人:徐澍瑶,女,汉族,1997年3月4日出生,住址天津市河**。被执行人:嘉觅(天津)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江西路与合肥道交口西南侧富润中心1-4102法定代表人:翟雅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澍瑶与被执行人嘉觅(天津)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津西劳人仲裁字【2021】第369号仲裁裁决书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徐澍瑶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3执58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储智君审判员 王小庆审判员 李 治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沈 建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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