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致翔、王刚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3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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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3677号案件名称
曹致翔、王刚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曹致翔;王刚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3677号申请执行人:曹致翔,女,195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王**,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执行曹致翔与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103民初1389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路东波审 判 员 姬中群代理审判员 赵日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洪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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