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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林树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2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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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2172号
  • 案件名称

    吴林树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吴林树
  • 案件缘由

    刑事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2172号被执行人:吴林树,男,199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被执行人吴林树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281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21年8月2日移送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罚金2万元、退赔各被害人680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总对总”查询,包括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保险的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点对点”的查询,包括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房产等的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等部门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向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瑶审判员 安永伟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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