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2执171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522执1711号案件名称
王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静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0522执1711号被执行人:王静,女,生于1987年8月22日,汉族,住阳城县。被执行人王静追缴诉讼费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晋0522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依法对涉案件诉讼费部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静向本院缴纳诉讼费,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曹致翔、王刚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3677号 下一篇 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左祖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21民初29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