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明明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74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743号案件名称
冯明明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冯明明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743号被执行人:冯明明,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执行人冯明明诈骗罪一案,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2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冯明明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于2021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冯明明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于2021年8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冯明明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股权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3.于2021年8月25日到延川县永坪镇冯家坪行政村村委会查询,被执行人冯明明在该村没有可执行财产。4.于2021年9月2日到延川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冯明明无不动产登记信息。5.2021年9月12日,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冯明明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库,并限制其高消费。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冯明明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耀辉审判员 张慧阳审判员 刘延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万宁、杨丹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502民初14286号 下一篇 刘念海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2631执6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