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万清、宋春才等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1民初8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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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民初8292号案件名称
丁万清、宋春才等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丁万清;宋春才;宋春成;宋春龙案件缘由
赡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1民初8292号原告:丁万清,女,193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告:宋春才,男,196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告:宋春成,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告:宋春龙,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原告丁万清与被告宋春才、宋春成、宋春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丁万清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万清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万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丁万清负担。审判员 曲伟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铖铖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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