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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许安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民终3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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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民终3777号
  • 案件名称

    新疆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许安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新疆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许安定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民终37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133号城建大厦1栋15层。        法定代表人:吴立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华,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雪娇,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安定,男,1967年8月4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张瑞超,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荔,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秀,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安定、第三人张瑞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5民初3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本案中,在一审法院第一次开庭已经完成全部审理程序后,一审原告将利息部分增加了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在未给予一审被告答辩期的情形下第二次开庭,违反法定程序,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5民初34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2,589.3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崔晓东审判员    金波审判员    柳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娜吾芭尔尼加提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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