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代伟康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1执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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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1执842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代伟康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代伟康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1执8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和平大道(南)22号。法定代表人:李华南。被执行人:代伟康,男,1991年10月20出生,汉族,住新乡县。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申请执行代伟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县人民法院(2020)豫0721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代伟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理赔款25582.03元及利息(利息以25582.03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8日起按照年息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3元,减半收取366.5元,由被告代伟康负担。因代伟康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已告知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7494.91元,已支付给申请人,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21执84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代伟康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小圣审判员 马祥峰审判员 刘卓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旭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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