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作乾、程爱武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2执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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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2执312号案件名称
杨作乾、程爱武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杨作乾;程爱武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2执312号申请执行人:杨作乾,男,农民。被执行人:程爱武,男,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1022民初650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程爱武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二、划拨被执行人程爱武在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存款10723元、中国建设银行存款4427元;三、解除对被执行人程爱武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海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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