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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作乾、程爱武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2执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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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2执312号
  • 案件名称

    杨作乾、程爱武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杨作乾;程爱武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2执312号申请执行人:杨作乾,男,农民。被执行人:程爱武,男,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1022民初650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程爱武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二、划拨被执行人程爱武在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存款10723元、中国建设银行存款4427元;三、解除对被执行人程爱武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海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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