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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义、曹铁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04民初4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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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4661号
  • 案件名称

    张义、曹铁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张义;曹铁鑫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04民初4661号原告:张义,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被告:曹铁鑫,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原告张义与被告曹铁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欠原告款项95000元借款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5000元(包括转账及现金),以被告在红旺商场二楼经营的韩国用品店上货货款不足为由借款。承诺借款期限40天,于2019年3月10日归还本息。并承诺如不按时归还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还款日期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事实上被告在红旺商场二楼经营的韩国用品店有稳定收入,依然不按时偿还借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之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有效地址、联系方式,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经本院送达通知单,通知原告限期内提供有效地址、联系方式,交纳公告费,如不能预交公告费,则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在限期内未提供有效地址、联系方式,交纳公告费,故本院根据通知书内容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可另行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田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张冲书 记 员 孙旭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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