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义、曹铁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04民初466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4661号案件名称
张义、曹铁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义;曹铁鑫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04民初4661号原告:张义,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被告:曹铁鑫,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原告张义与被告曹铁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欠原告款项95000元借款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5000元(包括转账及现金),以被告在红旺商场二楼经营的韩国用品店上货货款不足为由借款。承诺借款期限40天,于2019年3月10日归还本息。并承诺如不按时归还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还款日期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事实上被告在红旺商场二楼经营的韩国用品店有稳定收入,依然不按时偿还借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之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有效地址、联系方式,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经本院送达通知单,通知原告限期内提供有效地址、联系方式,交纳公告费,如不能预交公告费,则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在限期内未提供有效地址、联系方式,交纳公告费,故本院根据通知书内容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可另行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田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张冲书 记 员 孙旭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作乾、程爱武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2执312号 下一篇 陈建军、王中全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0381执恢13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