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学会、张伟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521民初1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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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民初1878号案件名称
孙学会、张伟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集贤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孙学会;张伟信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521民初1878号原告:孙学会,女,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被告:张伟信,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原告孙学会与被告张伟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孙学会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学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学会负担。审判员 王佳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 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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