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孙柏成、张雄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657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6570号
  • 案件名称

    孙柏成、张雄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孙柏成;张雄;高李保;杜润芳;赵亚妮;韩技霞;潘波;艾韶华;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6570号 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XX路XX中心对面。法定代表人:赵仁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军,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孙柏成,男,汉族,1983年10月29日出生,住定边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韩技霞,女,汉族,1985年9月7日出生,住定边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艾韶华,男,汉族,1971年1月10日出生,住定边县,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杜润芳,女,汉族,1971年2月1日出生,住定边县,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张雄,男,汉族,1969年11月13日出生,住定边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高李保,男,汉族,1969年2月21日出生,住定边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潘波,男,汉族,1974年8月8日出生,住定边县,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赵亚妮,女,汉族,1975年6月28日出生,住定边县,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柏成、韩技霞、艾韶华、杜润芳、张雄、高李保、潘波、赵亚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旭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瑛瑛1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