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柏成、张雄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6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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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6570号案件名称
孙柏成、张雄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孙柏成;张雄;高李保;杜润芳;赵亚妮;韩技霞;潘波;艾韶华;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6570号 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XX路XX中心对面。法定代表人:赵仁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军,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孙柏成,男,汉族,1983年10月29日出生,住定边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韩技霞,女,汉族,1985年9月7日出生,住定边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艾韶华,男,汉族,1971年1月10日出生,住定边县,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杜润芳,女,汉族,1971年2月1日出生,住定边县,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张雄,男,汉族,1969年11月13日出生,住定边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高李保,男,汉族,1969年2月21日出生,住定边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潘波,男,汉族,1974年8月8日出生,住定边县,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赵亚妮,女,汉族,1975年6月28日出生,住定边县,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柏成、韩技霞、艾韶华、杜润芳、张雄、高李保、潘波、赵亚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旭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瑛瑛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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