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家沾、陈武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桂1102民初3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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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102民初3124号案件名称
陈家沾、陈武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贺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陈家沾;陈武秋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桂1102民初3124号原告:陈家沾,男,199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告:陈武秋,男,200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原告陈家沾诉被告陈武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家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武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家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委托被告保管自己购买的打田机械(价值7500元),2021年6月23日原告发现打田机械被被告以4500元卖给第三者。经原告多次催促赔偿机械款,被告拒绝赔款。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陈武秋在答辩期限内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委托被告保管打田机,2021年6月23日,原告发现自己的打田机被被告卖给了他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021年7月2日,经八步区铺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须在2021年7月10日之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500元。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支付赔偿款。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编号:铺调20210702号)及原告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证据形式和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举证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陈武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相应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将打田机交给被告保管,双方成立保管合同关系。被告擅自处分保管物,将打田机卖给他人,损害了原告的权利,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7500元,双方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履行。现协议约定的期限已经届满,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赔偿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武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家沾支付赔偿款7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武秋承担,被告陈武秋承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赵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莫玉梅书 记 员 陈 斌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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