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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红、毛鹏飞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16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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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167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丽红、毛鹏飞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张丽红;毛鹏飞
  • 案件缘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16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丽红,女,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毛鹏飞,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丽红与被执行人毛鹏飞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304民初29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丽红与被执行人毛鹏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支付借款,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湘0304民初2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王新岳代理书记员  刘天姿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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