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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三六九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鞠锦启等行纪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2021)苏06民辖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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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6民辖79号
  • 案件名称

    启东市三六九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鞠锦启等行纪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启东市三六九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鞠锦启;林淑珍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辖79号原告:启东市三六九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经营场所启东市汇龙镇建设中路788号门面。经营者:范春红,女,1975年11月25日生,住启东市。被告:鞠锦启,女,1965年7月16日生,住启东市。被告:林淑珍,女,1969年11月13日生,住启东市。原告启东市三六九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因与被告鞠锦启、林淑珍中介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至启东市人民法院。原告诉称,2021年1月9日,其作为中介方促成二被告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鞠锦启将位于启东市××公寓××号楼××室房屋以6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林淑珍。原告与被告鞠锦启同日签署了《佣金确认书》,约定中介费为2万元整。后被告擅自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中介费用。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中介费2万元及逾期利息。启东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鞠锦启系该院人民陪审员,为防止当事人对该院审理案件的公正性产生质疑,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鞠锦启系启东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为了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本案不宜由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绍云审判员  周祖俊审判员  蔡荣花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季 烨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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