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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奎、吴绪林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民终69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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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民终6984号
  • 案件名称

    王德奎、吴绪林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德奎;吴绪林;吴绪伦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民终69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奎,男,1964年10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绪林,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绪伦,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上诉人王德奎因与被上诉人吴绪林、吴绪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9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9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德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贺灿灿审 判 员 施正高审 判 员 杨恩高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朱 梅书 记 员 胡汝静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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