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潼南区同学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92民初9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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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92民初9381号案件名称
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潼南区同学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潼南区同学文具店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9381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MA00GHF9XX。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潼南区同学文具店,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金佛西路3幢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3MA5UFXQ43R。经营者:唐中福,女,1982年6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潼南区同学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雁 苗 人 民 陪 审 员 覃 柱 人 民 陪 审 员 卢 菁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刘 龙 美 书 记 员 李 虹 江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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