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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朝霞诉李桂琴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982民初3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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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982民初3170号
  • 案件名称

    赵朝霞诉李桂琴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樟树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赵朝霞;李桂琴;蓝伟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82民初3170号原告:赵朝霞,女,汉族,1968年1月4日出生,住樟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有文,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韬,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桂琴,女,汉族,1967年10月12日出生,住樟树市。被告:蓝伟辉,男,汉族,1968年11月17日出生,住樟树市。原告赵朝霞与被告李桂琴、蓝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朝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朝霞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付卫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 芬书 记 员 严 谨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82民初3170号原告:赵朝霞,女,汉族,1968年1月4日出生,住樟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有文,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韬,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桂琴,女,汉族,1967年10月12日出生,住樟树市。被告:蓝伟辉,男,汉族,1968年11月17日出生,住樟树市。原告赵朝霞与被告李桂琴、蓝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朝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朝霞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付卫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 芬书 记 员 严 谨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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