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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朱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初4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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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901民初4911号
  • 案件名称

    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朱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朱理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初4911号原告: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滨河路2号成就御景湾8号楼119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柏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春雪,新疆华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理,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叶婷书记员    张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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