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朱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初4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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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01民初4911号案件名称
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朱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朱理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初4911号原告: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滨河路2号成就御景湾8号楼119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柏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春雪,新疆华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理,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叶婷书记员 张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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