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易县百货大楼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知民初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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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知民初833号案件名称
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易县百货大楼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易县百货大楼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833号原告: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凤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1MDNX55。法定代表人:林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易县百货大楼商贸有限公司,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开元北大街。法定代表人:赵玉庆。原告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易县百货大楼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盛莉婷审 判 员 王洪月人民陪审员 田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溪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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