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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恭旗、何刘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82民初3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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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民初3771号
  • 案件名称

    戴恭旗、何刘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戴恭旗;何刘剑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2民初3771号 原告:戴恭旗,男,199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何刘剑,男,199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原告戴恭旗与被告何刘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因被告何刘剑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院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原告戴恭旗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戴恭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戴恭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戴恭旗负担。 审判长侯玲萍 人民陪审员颜标彬 人民陪审员屈锦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代书记员叶欣妍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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