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恭旗、何刘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82民初3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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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民初3771号案件名称
戴恭旗、何刘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戴恭旗;何刘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2民初3771号 原告:戴恭旗,男,199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何刘剑,男,199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原告戴恭旗与被告何刘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因被告何刘剑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院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原告戴恭旗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戴恭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戴恭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戴恭旗负担。 审判长侯玲萍 人民陪审员颜标彬 人民陪审员屈锦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代书记员叶欣妍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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